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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不得超过49%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颁布
(2001/12/21)

    中国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称,外资在中国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电信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该规定将于明年11日起施行。

  新华社周四援引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显示,外资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无线寻呼业务)的电信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规定称,外资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其中,经营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外资电信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另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外资电信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规定指出,外资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此外,境内电信企业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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