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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元旦起实施
(2002/01/14)

 

    由信息产业部吴基传部长签发的第19号部长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经营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经营许可证的附件部分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电路、设施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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